哪些情况下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哪些情况下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的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包括专利申请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含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递交的申请外观设计申请,应当包括专利申请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现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
二、没有使用中文的。
三、各类申请文件没有按照规定打印、印刷、书写、附图没有按照绘制图形的要求绘制的。
四、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用阿拉伯数字编顺序号的。
五、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的。
六、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七、专利申请的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应当包括专利申请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含附图)和权利要求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