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有期限的限制,而非一经注册即可无限期地专有使用。和东莞至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东莞商标注册、东莞专利申请、香港公司注册小编一起来看看: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就是法律对注册商标的有效保护期间。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内,商标权人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他人不得非法使用,否则商标权人可以请求给予法律保护。
正是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后,商标权即消灭,原商标权人无法再以其注册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法律保护。
但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权人享有续展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权人在法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定的手续后,可以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得以继续享有专用权,使 该注册商标继续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为商标权人办理注册手续所规定的期间被称作续展期,它包括两部分:
一是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商标权人如果需要继续使用注册商标,应当在这段时间内申请续展注册;
二是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六个月,也即所谓的续展期,商标权人如果未能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 内申请续展的,仍可以办理续展手续。
换句话说,注册商标的续展期即商标权人申请延续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期间,也就是申请继续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法律保护的期 间。续展申请经核准后,注册商标从原有效期届满之下一日起继续受法律保护;
如果续展申请被驳回的,商标权自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