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企业的一些不适宜做法,会上也进行了介绍。例如有些企业将其他知名企业或者竞争对手的企业名称、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将自己的企业网站设置为推广链接,这种行为是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的。
除了披露案件审判情况之后,一中院还特别针对当前东莞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一些适宜和不适宜的行为方式。
起企业模仿他人驰名商标用于不同类的商品或服务,例如近年来,注册在冲水马桶、水龙头等卫生设备上使用的“YiLi-伊利”商标,或者是抄袭国外企业的产品设计、委托他人生产侵权产品、标识的做法都是适宜的。
此外,有些企业使用从网络上获取的未署名。
一中院民三庭副庭长赵志强说到,企业应该企业知识产权“权利树”、“权利网”。当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针对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保护方式。在企业走出去前要注重知识产权的审查,避免在国外侵害他人权利,同时也保证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
此外,外包维权事务也是保证维权效率的一个有效手段。
赵志强还提出,企业应该正当合法的使用知识产权手段阻击竞争对手,切忌滥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