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安全使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集输等生产过程中的易燃、易爆场所安装和使用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1.1油气田易燃、易爆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1.2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检测器的数量应满足被检测区域的要求。每个检测器的有效检测距离,在室内不宜大于7.5m,在室外不宜大于15 m。
1.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操作室或值班室。
1.4安装和使用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应有经国家指定机构认可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1.5在用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应按规定定期标定。
2.1一般要求
2.1.1维修和标定工作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2.1.2经维修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应按8.2.1的要求进行全项标定。新安装的应经标定验收,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方予投入使用。
2.1.3传感器应根据使用寿命及时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