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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什么叫医疗废物处理?

发布日期:2017-07-19 00:00:00 作者: 点击:

  对于医疗废物处理在医院的管理,很多人或多或少存在不少的疑惑,比如分类医疗废物处理、药品包装处置、安剖处理、妇女分娩后胎盘处置等等。今天,就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我们逐一按照国家规定要求进行解读,希望对今后大家的工作有所裨益。

  Q1:使用后的医疗器械和输液瓶算不算医疗废物?

  A2: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的具体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Q2、损伤性废物究竟包含了哪些?

  A4:按照“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可明确:

  损伤性废物,是指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主要包含以下三类:1、医用针头、缝合针;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Q3:玻璃安瓿算不算医疗废物?

  A3:按照“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苏卫医〔2010〕78号)”的具体要求如下: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Q4:医疗废弃药品包装如何处置呢?

  A1: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管理工作(卫办医政函〔2012〕681号)”的具体要求:

  1、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废弃包装处置。要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等有关规定,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废弃空安瓿、贴剂的回收、核对、记录和监督销毁工作。

  2、关于按医疗废物处理的废弃药品包装处置。对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空安瓿(注射药小瓶)等废弃药品包装,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6号)、《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

  3、关于其他废弃药品包装的处置。对于医疗过程中产生的上述废弃药品包装以外的、按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废弃药品包装特别是贵重药品废弃包装,应当尽量在使用前进行毁形,不易毁形的要进行破坏性标记,并将此类废弃药品包装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回收机构统一处理。

  Q5、死婴死胎是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吗?

  A5:按照“《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21号)”的要求:

  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Q6、产妇分娩后的胎盘应怎么处置呢?

  A6:按照“卫政法发〔2005〕123号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要求: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Q7、山东新华医疗废物处理设备

  产品简介:

  医疗废物破碎及高温灭菌一体机是我公司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发的《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文件中,对灭菌设备的特殊要求而开发生产的高档医疗废物灭菌处理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该一体机可应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对有感染的医疗废物进行破碎及灭菌处理。

  产品特点:

  1. 集破碎与高温灭菌一体,先破碎后灭菌,设计紧凑适用于多种场合;

  2. 破碎机中下部安装,双轴结构;

  3. 破碎机壳体采用分体式组装结构,维修方便;

  4. 门驱动采用气缸结构,遇到障碍自动回位。

  5. 门关到位后采用气缸锁死保护,确保了运行的安全性;

  6. 门的密封遇到停电等故障时,仍可以保持密封状态;

  7. 在对废物进行灭菌处理的同时,灭菌锅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也同步进行无害化处理。

  设备组成:

  1. 一体机由主体、密封门、搅拌机构、破碎机构、管路系统和控制系统等组成。

  2. 主体为不锈钢圆形立式结构。

  3. 内表面经过自动抛光机机械抛光处理,表面光洁,粗糙度 Ra≤0.8微米。Z后经过电化学抛光处理,表面形成钝化膜。光亮滑洁、抗腐蚀,经久耐用。

  4. 密封门采用圆形齿圈,气动密封机构,门的开启采用气缸带动,并设有安全连锁装置。

  5. 管路系统由控制阀门、高精度生物过滤器、真空泵、增压泵、安全阀及卫生级管道等组成。

  6. 控制系统选用德国 SIEMNES 的新型 PLC 作为主控制器,西门子触摸屏作为人机界面,德国产 WIKA 双压力变送器及其他元件组成一套完整的控制系统。

  工艺流程:

  医疗废物处理由顶部密封门倒入内腔,装满后,顶部密封门关闭锁紧,操作人员运行一体机已鲜芋仙设定好的程序进行无害化处理,程序运行过程如下:

  1. 装载:物料通过上料提升机装满料后关门;

  2. 破碎:减速电机带动刀轴相向旋转,物料通过到刀片的剪切、撕碎和挤压,进行破碎处理;

  3. 升温:破碎完成后开始向内室通入蒸汽,排气阀间歇开启;

  4. 灭菌:达到灭菌温度后开始灭菌计时,在此期间内室进气阀收到内室温度和压力的共同控制以确保内室保持在一定的温度范围内对废物进行灭菌。

  5. 冷却:灭菌时间到后,往内室喷入冷却液,冷却到设定温度;

  6. 排放:底部排放阀打开,将内室的水排出。内室压力下降到设定值后,程序转干燥阶段;

  7. 真空:真空泵打开对内室进行抽真空,同时夹层保持一定的压力和温度,起到烘干内室的作用;

  8. 卸载:打开底料出料门及物料挡网将物料卸载到物料转运车内。

  本文来源:http://www.xhyyhb.com/product/ylfwcl9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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