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配套设施城市房屋基本上是直管公房、自管公房和私房。前两种房屋的产权归房管部门和单位所有。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一般都归产权单位所有并管理。而现在的开发商向国家购买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在这块土地上开发了住宅,并按有关规定建筑了若干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把住宅出售给业主,收回其在该住宅区的全部投资并获得利润。那么,住宅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当然归广大业主共有。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包括小区内的道路、小区停车场(库)、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环保、电力、人防、消防、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教育、医疗卫生、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设施。所有配套设施在总平面规划图中要有具体位置。开发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的要求,在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方案中注明配套设施的名称、建筑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开发企业在上报预销售方案时,必须将配套图纸报住建局开发办审查备案,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其实际成本应转作为开发产品处理;对不能有偿转让的,竣工后,应将其实际成本,按照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房屋等开发项目成本及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产品成本之中。可是因房开企业的特殊性,开发的时间较长或开发企业在开发进度不同步,有时先建房屋,后建配套设施。这样,就会出现房屋已经建成而有的配套设施可能尚未完成,或者是商品房已经销售,而配套设施等尚未完工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可转让的,其本身就可作为成本核算,如实核算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