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注意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相关案例
发布日期:2020-09-11 00:00 来源:http://218.4.132.130:8182 点击: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注意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相关案例
1.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对明显侵权内容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对非明显侵权内容收到权利人通知后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殷某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对其已经掌握或广为社会知晓的明显侵权内容,负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而对于并非明显侵权的内容,网络服务商只有在收到权利人发来的有效通知后,才负有按照通知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删除侵权内容、断开链接、关键字过滤等可直接阻断侵权后果发生的技术手段。
2.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权利人未发出警告或提供其他足以使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晓侵权事项的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责任——崔某斌诉普联软件(济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侵权案
案例要旨: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权利人未发出警告或提供其他足以使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晓侵权事项的情况下,无法对电子论坛上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逐一作出及时的识别或判断,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主动删除侵权链接缺乏可操作性,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删除——知钱(北京)理财顾问有限责任诉某淘宝店店主侵害版权案石家庄网络服务公司
案例要旨: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负有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若认定淘宝公司对于投诉通知未予列明的侵权链接应主动采取删除措施,缺乏法律依据,亦缺乏可操作性,显然加重了淘宝公司的义务。但在收到通知后,淘宝网未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删除侵权链接,导致当事人受到的损害进一步扩大,淘宝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未设置合理的通知途径,则不能主张避风港原则免除侵权责任——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上海韩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图片公司应当预见到其网站很有可能被用户作为实施侵权的便利场所,因此应当采取预防、制止侵权的合理措施,包括设置专门的针对侵权进行举报的便捷程序并将通知方式及通知——删除流程公示权利人及公众、设置制止同一用户重复侵权的政策或措施。被诉侵权人在提供存储空间服务时,没有设置明确、便捷的通知——删除程序及制止重复侵权的政策和措施,则不具备适用“避风港”的资格,不能免除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
司法观点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和责任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实际上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立了“避风港”和责任限制。这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那些提供信息平台或者信息通道服务,例如信息存储、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提供内容或者产品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则不适用本条规定的避风港和责任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个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既实施了提供网络内容服务的行为,又实施了提供信息通道或